作者:赵夏荣
中心摘要:
在法治环境下,罪犯权利的保障必须在具体的监狱环境下,在与监所民警警察职权现实的交互作用过程中得到实现,而监所民警警察职权的行使则涉及监所民警自身权利的问题。所以,监所民警自身权利就与罪犯权利产生了相应的联系,而且,二者关系还呈现动、静两种形态。
内容摘要: 一、研究罪犯权利与民警权利的关系的逻辑进路
⒉罪犯是特殊的公民,罪犯权利是特殊的公民权利
⒊刑罚执行、罪犯管理等既与罪犯权利密切相关又是警察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二、法治背景下,对罪犯权利与民警权利概念的准确理解
⒈罪犯权利:以再发展的可能性为基本内涵
⒉监所民警权利:可以理解为相应的利益性资格
三、法治环境中,罪犯权利与民警权利的关系研究
(一)静态关系——基于权利的共性
⒈罪犯权利与民警权利都是私权利。
⒉罪犯权利与民警权利都与现实利益紧密相关。
⒊罪犯权利与民警权利都是法律关系的重要内容,都与一定的义务相匹配。
(二)动态关系——行刑与受刑关系
⒈必须明确的几个基础问题
⑴合理的彰显差距:合理的伦理必要
⑵明确总体性质:对立、统一
⒉以警察权为中介机制,在行刑与受刑关系中,体现罪犯权利与民警权利的关系。
⑴监所民警权利是警察权在行使上的个体性的利益性保障,民警权利的实现对实现警察权具有实质性意义。
⑵民警权利的充分保障是实现警察权的重要保障。
⑶罪犯权利的实现依赖于警察权的行使。
⑷罪犯权利的充分保障更依赖于警察权的依法行使。
更新:2006-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