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权利保障的程度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和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挪威议会行政监察官办公室、商务部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等单位主办的“刑罚执行与人权保护国际研讨会”于2005年11月28日至30日在云南省昆明市举行,会议经过热烈讨论,就共同推动国际社会在刑罚执行中的人权保护工作达成广泛共识。
挪威东部地区矫正局局长爱丽娜·胡在会上发言
近日,在云南省昆明市举行的“刑罚执行与人权保护国际研讨会”上,190多位中外代表就刑罚执行中人权保护相关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刑罚执行中人权保护的现状,检察官在刑罚执行人权保护方面发挥的职能和作用,刑罚执行中人权保护面临的问题和对策等议题,进行了深入而富有成效的探讨,增进了了解,拓宽了共识。
罪犯在刑罚执行中应当享有广泛而充分的人权
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当享有广泛而充分的人权,这是与会者的一致看法。
中方代表系统阐述了我国罪犯享有的广泛而充分的人权,包括生存权和人身权、政治民主权利、控告申诉检举权、劳动报酬权、文化教育权等十多种权利。我国罪犯的人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与保护,我国对刑罚执行中的罪犯人权已形成了立法、司法、检察监督和社会等不同层面的保护。
挪威、德国的代表分别介绍了本国罪犯所享有的申诉权、劳动报酬权、文化教育权、通信会见权等权利以及在立法、行政监察、社会监督等方面对罪犯人权的保护状况。
各国对刑罚执行人权保护设专门机构
我国设有专门的监所检察部门,专门负责对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监管改造罪犯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在罪犯人权保护方面的工作职责主要是:监督刑罚执行活动和监狱、看守所的监管活动,监督人民法院和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活动,依法保障罪犯的人权。我国的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等部门,也依法实行多项措施,有效保护罪犯的人权。中国香港地区的代表也介绍了香港惩教署投诉调查组的职责和运作程序。
挪威代表介绍,在挪威,由议会选出议会行政监察官,其任务是代表议会监督全国的行政机关,也包括全国的警察局、拘留室、监狱和公诉机关。挪威各区域还设有监督委员会对该区域的监狱和缓刑机构进行监督,比如监督犯人受到何种对待等。外方代表还介绍了欧洲致力于保护罪犯人权的政府和民间组织,以及这些组织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等。
各国检察官在刑罚执行人权保护方面发挥不同的职能
各国检察制度不同,检察官在刑罚执行中人权保护方面发挥的职能作用也存在差异。
我国检察机关定位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官的法律监督是我国罪犯人权保护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其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不可替代。检察官通过刑罚执行检察,监管执法检察,受理控告申诉,纠正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保障罪犯的生命权和基本生存权,保护罪犯不受体罚虐待,保障罪犯的生活、卫生、劳动、教育、申诉、控告等权利。
挪威与中国不同,挪威检察官不负责对刑罚执行活动实行监督,也不负责保护罪犯的人权。对罪犯的人权保护工作,主要由议会行政监察官、监督委员会等机构负责。挪威代表介绍了挪威检察官在审前羁押制度中的权限和职能。
逐步完善罪犯权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中国在刑罚执行中的人权保护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但由于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刑罚执行中的人权保护也面临一些问题,如有些监狱罪犯生活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有些罪犯的申诉、控告未能得到及时处理等。中方代表认为,应当逐步完善罪犯权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以使得对罪犯的人权保护更具可操作性,健全行政监督、社会监督、检察监督等体制,进一步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依法保护罪犯的人权。
挪威、德国的代表认为,他们国家的刑罚执行中人权保护状况总体情况虽然不错,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德国的一所监狱内因为配备高级的游泳池,而受到公众和新闻媒体的抗议。虽然法律规定监狱要为罪犯提供单独的监室,但是这个需求仅仅得到了部分满足。在德国部分州,那里的监狱一般只能提供集体监室,不仅因为政府财政匮乏使得建造新监狱困难重重,而且大量的社区居民也反对在他们的社区范围内建造监狱,他们认为这样会破坏社区的形象。此外罪犯申诉获得成功的几率较低。挪威的监狱目前只能容纳3154名罪犯服刑,还有2176名罪犯在排队等候入狱服刑。另外,由于心理治疗专家和精神病专家的数目和病床数目有限,有些囚犯有病不能及时得到依照法律应该享有的医疗服务。
会议期间,外方专家还参观了昆明市戒毒所、云南省第二监狱和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中外代表普遍认为,通过这次国际研讨会,各方在罪犯人权保护方面及检察制度、刑罚执行制度方面,进行了有益的讨论和交流,增进了了解、拓宽了共识、加强了合作、发展了友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表示,在会议之后要进一步加强联系与合作,共同推动中国与国际社会在刑罚执行与人权保护方面取得更大的成绩。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干部)
国际检察官协会执行委员沃纳·罗特:
三种模式各有千秋
监狱制度与一个国家的生活条件、经济文化状况和历史传统紧密联系,因此在比较不同国家的监狱制度时,必须考虑这些相关因素。所以从与会代表介绍的情况来看,不仅中国与欧洲国家的法律制度有所不同,就是同属欧洲的挪威与德国的法律制度也各有不同。这次研讨会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对监狱执行刑罚进行有效的监督?与会代表介绍了三种解决方案:
——德国模式:《德国监狱法》给罪犯提供了广泛的法律保护,法律赋予的权利要受到监狱管理部门和法院的审查。
——挪威模式:根据挪威法律,由议会选举产生的行政监察官,对监狱进行监督。
——中国模式:中国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对监狱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
我认为,以上三种模式都能对各自国家的监狱进行有效的监督,因为监督者都独立于监狱部门之外,这是保护罪犯人权的一个主要条件。
我觉得,挪威监督机构的优势在于其对监狱内部状况有较深的了解。中国监督制度的优势在于,检察机关在监狱设立驻监检察室,与罪犯近距离接触,因此可以掌握大墙内的情况。罪犯可以直接向检察官提出控告和申诉,而不必借助于监狱部门。
在积极、活泼和非常开放的会议讨论中,我多次被问到“为什么德国80%的刑事判决是罚金刑,而只有6%至7%的刑事判决是监禁刑?”我认为,这一事实取决于德国的经济水平,我相信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罚金刑也会充当主要的角色。
会议期间,我们参观了昆明市戒毒所和云南省第二监狱等地,留下了很深的印象。
昆明市戒毒所是我所看过的最大的戒毒所,这是一个综合性的机构,包括强制戒毒、自愿戒毒、劳动康复、药物治疗、军事化训练等多项措施。戒毒所内工作的环境和条件非常好,有动物饲养场和大农场,还配有一个很棒的运动场,这些设施改善了戒毒人员的生活条件。通过参与劳动项目,戒毒人员能进行生理和健康上的康复,也能学习生活技能,这将有助于他们重返社会。
云南省第二监狱是一个关押有男犯和女犯的监狱,部分机构设施有些陈旧,而部分机构设施非常现代化。我有机会同一些罪犯进行广泛地交谈,他们被监管在现代化的监区里,那里的工作条件能保证他们学到很多的技能,特别是制造工具器械的技能。我们最后参观的是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这是该看守所首次对外国人开放,看守所内非常干净、整齐有序。
中德监狱的主要区别在于,原则上德国的监狱在夜间要给罪犯提供单独的监室,因为其与生俱来的隐私权应得到尊重,当然这个需求在德国仅仅得到了部分满足。我不清楚中国的罪犯是否也要求单独的监室,但是我觉得这是体现中德不同文化的一个很好的例子。
我们看到,中国的监狱制度正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在矫正罪犯方面,我们的社会都面临一些问题,研讨会有助于增进我们的共识。
挪威议会行政监察官办公室特级法律顾问张蓉芳:
确保罪犯人权获得尊重
早在1997年,挪威议会行政监察官和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正式开始了接触和交流。由于我们都是监督监狱的机构,在这个领域中,有共同的责任和目标。因此,我们两个机构达成协议,由2005年开始,开展以囚犯权利为主题的合作项目。这次在昆明举办的“刑罚执行与人权保护国际研讨会”,也是我们两个机构合作项目当中的其中一项。
虽然挪威议会行政监察官是一个监督监狱的机构,但我们没有像中国检察机关一样,在每所监狱里都设有一个办公室,可以每天直接监督监狱的操作。我们的主要监督方式是以书信来往为基础。因为挪威行政监察官,基本上来说是一个司法监督机构。另外挪威全国的6个监狱监督委员会也没有在挪威的监狱里设置办公室。但委员会的成员是经常到各监狱巡视和与囚犯直接交谈的。我们这种监督体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为了保持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灵活性。另外,将监督机关的办公室设置在被监督机构的场所里,会不会导致在这两个机构里工作的人员,因为长期的相处,令他们之间产生个人交情从而影响到监督的效果?还有,当发生了不符合规定的事件时,执行监督的机构会不会因为怕会被认为这是与它监督的效果不好有关,从而不向上级汇报?这些忧虑也是我们没有在监狱里设立监督机构办公室的原因。
与中国的检察机关不同的还有,挪威的公诉机关不能独立决定羁押或者拘留已经被逮捕了的人士。如果挪威公诉机关希望拘留被逮捕了的人,它必须尽快向法院申请开庭,待法官开了庭,审讯过及批准后,挪威的公诉机关才可以将被逮捕的人拘留或羁押。这种体制的主要原因是为了确保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果允许挪威公诉机关自主决定羁押嫌疑犯,这有可能导致公诉机关为了破案的效果而忽略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认为,在囚犯权益保护方面有三个必要的和最基本的条件:完善的法律法规、执法人员应具备足够的相关法律知识、独立及高透明度的监督和投诉体制。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但在最近十多年,中国在立法领域中非常活跃。希望中国可以继续完善其有关的法律,在监狱及看守所的领域中,尽量不断提高监狱和看守所里的管理人员、警察和公安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水平。挪威议会行政监察官非常乐意和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继续将这个领域中的合作开展下去,互相交流,以此进一步提高监狱监督的效果,使囚犯的人权得到更有效的保护。我们同时认为,独立及高透明度的监督和投诉体制对保护囚犯的权益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在挪威,除了行政监察官及6个监狱监督委员会以外,我们还允许媒体到监狱去采访。另外也准许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慈善机构,例如红十字会、教会的志愿者、代表等到监狱去探访囚犯并与他们交谈。这种做法增加了监狱管理的透明度,对于预防腐败、贪污和违反人权的行为,都会起到一定的监督效果。
尽管挪威与中国在社会、文化、经济及人口各个领域都有很大的差异,但在监督监狱及矫治罪犯方面却有多个共同的目标,其中最显著的一个目标就是希望能够尽量使罪犯通过监狱的矫治和帮助,重新回到社会,做一个奉公守法的公民。从监督监狱机构的角度来看,我们两个机构的最重要的责任是确保罪犯的人权在监狱里获得尊重。
云南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处长唐太华:
为保护罪犯人权尽职尽责
人权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焦点,刑罚执行与人权保护更是人们关心的热点话题。笔者作为这次研讨会的与会代表,感触颇多:
介绍我国罪犯人权保护现状,有助于国外对我国罪犯人权保护的全面了解和认识
中国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首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标志着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成为国家追求的基本价值和根本目标。
我国在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实践中始终贯彻人道主义原则,明确规定了罪犯应当享有的各项公民权利。监管人员在刑罚执行中必须对罪犯实行文明管理,不仅保障罪犯应有的生活条件,更要尊重他们的人格,禁止侮辱。对监管人员在刑罚执行中侵犯罪犯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予以制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对罪犯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主要是对监狱、看守所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使罪犯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或及时发现侵犯罪犯合法权益等行为,并提出纠正意见,从法律监督的角度来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的实现。
我国对罪犯人权保护的重视,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决定的,因此他具有自己的特点和优点。向外国专家介绍和研讨我国罪犯人权保护现状,有助于国外对我国罪犯人权保护的全面了解和认识。
与会的贵宾及代表在参观了云南省的第二监狱、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昆明市强制戒毒所等监管场所后,对我国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人权保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积极的评价。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中国的检察官在这次研讨会中对国外的监狱制度和罪犯人权保护状况有了不同程度的了解,如挪威监狱的社会化管理制度及其司法制度的预防性羁押措施给了我们一些有益的启发。
中外刑罚执行和羁押等司法制度的交流得到了加强
在两天的研讨中,中外专家交流讨论非常活跃国内许多年轻检察官直接用英文与国外专家交流,中国检察官敏捷的思维,良好的精神风貌给与会的贵宾及代表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各国的人权状况都受到本国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制约,是一个发展的过程,刑罚执行中的人权保障也一样。我国罪犯人权保障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还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作为刑罚执行的监督者,应在今后的工作中尽职尽责,竭力做好刑罚执行中的人权保护工作。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项目处处长吴晓晖:
继续支持中国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
2005年11月29日,我受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驻华代表处的委派到昆明参加“刑罚执行与人权保护国际研讨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是联合国系统中最大的从事国际发展援助的机构。在过去几年里,我代表处积极支持中国建设法治、保障人权的努力,和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内的司法机关开展了项目合作。这次研讨会就是UNDP支持的中国司法体制改革项目的一项活动。
刑罚执行中的人权保护是目前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法律问题。中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这是中国人权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同时,中国的有关机关正在积极准备批准并实施联合国《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在这一背景下,如何在刑罚执行中保护人权以及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中的职能和作用是目前中国的司法机关和理论界亟待探索和解决的问题。作为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刑罚执行监督是中国检察机关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法律监督的最后环节。它对刑事裁判能否得到合法有效的执行起到终结性、实现性的保障作用。通过三天的会议和参观考察,各方代表深深感到:首先,本次研讨会的选题新颖、意义重大,涉及目前中国司法改革领域里引起普遍关注的问题,也符合国际合作项目的重点。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厅精心选题,理论联系实际,事先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组织编写了几十篇会议论文。会议的主题具有较高的现实性和时代感,使会议能对今后进一步完善监所检察工作起到促进作用;其次,各位中外专家的发言准备充分、内容翔实、资料丰富,引发讨论的良好效果;第三,会议的讨论气氛积极,发言踊跃。与会检察官开放、认真和求实的精神风貌,给中外专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大家畅所欲言,建言献策,圆满完成了会议任务,达到了预期目的;第四,作为会议组织方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云南省检察院提供了专业水平的会议组织和周到细致的接待服务,使各位中外代表充分感受到组织方的热情关怀和诚挚友情。会议期间,中外各方代表加深了相互了解,增进了彼此友谊。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对本次国际研讨会取得的积极成果感到满意,并对为本次国际研讨会作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表示衷心感谢。我们愿意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和中国的检察机关加强合作,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和人权保护提供支持和帮助。
更新:2006-9-24